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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货却主张不了退一赔三?

日期:2024-10-10  作者:张影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消费者所熟知的退一赔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然而一些情况下消费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适用该条款,却没有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这是为何?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苹果手机买卖纠纷,驳回了原告请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20231221日,原、被告通过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苹果15Pro256G黑色手机一部,价款为6200元,买受人应于20231231日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总价金额;物品交付时间为202416日;其他约定:购买苹果15Pro256G黑色全款6200元,先付定金3900元,货到结算尾款,如有跑路、不发货、不付款,按总价的3倍赔偿,并承担后续追回资金的全部费用。202312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900元。因被告未交付手机,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催要返还3900元,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返还,遂成讼。

【裁判结果】被告至今未交付手机,原告购买手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付款3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手机总价的3倍支付赔偿款,首先,《买卖合同》在价款支付条款中约定买受人应于2023123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又在其他规定条款中约定先付定金3900元,货到后结清。合同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相矛盾,如按货款支付条款的约定,被告在原告付清全款之前有权拒绝交付手机。其次,双方在微信沟通过程中,被告询问“6200就是到手24”、“能不能高点,到手三千能有吗”;原告回复“到手三千等于这台机回收7000”。既然被告是以租代购获得手机再由原告自被告处回收,那么被告如何到手两千四、三千。本院通过支付宝“都来租”小程序查询苹果15Pro256G黑色手机12期(一年)租赁回购价格为11245.65元。被告从平台以租代购获得手机后再以6200元的价格交由原告回收,明显不符合常理。2024816日,本院电话要求原告说明被告以租代购的价格以及双方详细的交易过程,原告挂断电话。原告明知交易存在巨大风险,仍坚持该交易模式,自身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也仅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并未提及赔偿事宜。综上,被告要求被告按照手机总价3倍支付赔偿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心语】购买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行为目的是基于生活需要才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若是为了盈利、生产、业务等所需,显然不是生活需要,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不能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道德的根基,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公民要塑造诚实人格,买家卖家亦应建立诚实守信的商誉体系,只有诚信无欺才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利益,共筑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沈巷法庭   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