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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借条原件是否代表债务已免除?

日期:2024-10-10  作者:毛弘扬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交付借条原件是否代表债务已免除?

【引语】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现实却往往有很多因为久借不还而引起的问题纠纷。借贷通常来说就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出具借条、收据或转账记录等形式,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在司法过程中,借条原件通常是当事人主张债权最重要的证据,所以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一般不会将借条原件轻易交付。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交付借条原件后再起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

【案情回顾】2010年左右,被告王某因做生意需求向包括原告汤某在内的数十名同村借款,原告汤某借予其8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一开始,王某还每年固定归还利息,但到了2013年,王某的生意突遭变故,损失惨重,拮据的王某无法再支付高昂的利息,亦没有能力归还本金。庭审中,被告辩称直到2022年自己才追回部分损失,在政府及村委的帮助下,与各债权人达成仅归还借款本金的共识,次年,王某归还了汤某3万元,2024年,王某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再次归还了汤某5万元,并收回了借条原件。对于被告王某的这套说辞,原告汤某却有不一样的看法。汤某诉称,从未与王某达成仅需归还本金的共识,其一直坚称利息不能免,2023年王某归还的3万元是利息而非本金,同时自2013年起至今的利息也从未答应免除,故此,被告仍欠付原告3万元本金以及自2013年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今的未支付利息7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尚未清偿的债务数额以及该债务是否已获免除。

【裁判结果】本院认真核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申请的证人证言,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从双方证据的证明力、相关法律规定等角度进行具体分析,查明被告在每年支付利息后双方会更换借条,双方2013年最后一次更新借条,载明“借款8万元,月息1分”,此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直到2023年归还3万元、2024年归还5万元,同时回收了借条原件。本院认为,债务的免除是双方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达到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原告汤某虽辩称从未同意免除被告王某的债务,但其通过收取被告给付的5万元同时将借条原件交付给被告的行为,是以默示的意思表示对王某作出的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汤某的诉请。原告不服上诉至芜湖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认为原告汤某目前不持有债权凭证,其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主张不能成立,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汤沟法庭  毛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