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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倒广告牌砸伤行人,谁该为此负责?

日期:2024-10-11  作者:张阿明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大风刮倒了设立在商场门前广场的上的广告牌,路过行人不幸被砸受伤,谁该为此负责呢?

【案情回顾】芜湖金某公司与安徽某嘉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芜湖金某公司承租安徽某嘉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嘉广场内某单元。案涉广告牌主体框架系被告安徽某嘉公司所有,摆放位置系安徽某嘉公司确定,由安徽某嘉公司提供给承租商户投放广告使用。承租商户使用前需和安徽某嘉公司申报许可并由安徽某嘉公司安排专业人员制作广告条。芜湖金某公司未向安徽某嘉公司报备,自行安排人员制作广告条并将其安装使用在案涉广告牌上。安徽某嘉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后发现案涉广告条不符合安装要求,有风险隐患,但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事发当日,原告李某在某嘉广场门口路过。因风力过大导致案涉广告牌被风吹倒,原告被砸倒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被告芜湖某公司认为其非案涉场所安保义务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安徽某嘉公司认为原告在事发时未尽到注意义务,选择在广告牌附近路段行走,具有过失。原与两被告就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正常通过案涉广告牌附近路段,系其通行自由,并无过错。案涉广告牌由安徽某嘉公司负责制作、安装,系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芜湖金某公司安排人员制作广告条,系广告牌的使用人。安徽某嘉公司对案涉广告牌未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芜湖金某公司制作安装了不符合要求的广告条并使用,故两被告均应对原告因广告牌倒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安徽正嘉公司认为其未尽到基本合理注意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法院遂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四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心语】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提高警惕,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否则发生了广告牌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行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们在日常出行时也要注意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遭遇极端天气时,应主动远离风险源,做好自我保护,避免受到伤害。

 

审管办(研究室)   张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