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件直击

恋爱期间借款,分手后大额转账能要回吗?

日期:2024-10-16  作者:汪洪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谈恋爱期间,彼此之间转账是常事儿,若出现借款,也会顾忌感情而不写借条。那么,情侣之间的金钱往来,分手之后,没有借条支撑的欠款,还要得回来吗?

【案情回顾】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先生就因恋爱期间借款66900元,张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陈女士与张先生202011月相识,被告借口离婚要和原告处对象,多次和原告借钱。202011月至20211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卡及现金等方式向被告转账。2023117日,原告在微信上向被告催要借款,微信聊天记录载明“你之前借我的钱除了还给我的14000还有66900,能不能先还1万,都一年了……”、被告回复:“嗯好的我这几天给你”。

被告钱借到手后说和他前妻离婚不离家,还当他前妻是老婆。原告多次要他还钱都不还。原告向被告追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9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自202011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及现金交付等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23117日,经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对账,原告提出被告尚欠其66900元(除去被告已还原告的14000元),被告表示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因原、被告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69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官心语】本案中,陈女士通过微信聊天对借款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而张先生也没有对此进行否认,陈女士的借款等到了法律支持。恋爱期间产生大笔经济往来,要“先小人后君子”,将转账目的、双方发达成的意愿讲清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烦恼,甚至产生不必要的诉讼。

 

审管办(研究室)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