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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打篮球的注意了!手机要放在安全地方

日期:2024-10-18  作者:陈孙龙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体育运动已经成为推广文明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的重要方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沟通世界、联系世界的重要桥梁。

近年来,在芜湖城市的各个角落,一座座全民健身场所,一处处体育运动设施拔地而起、依民而建。一时间,人们对绿色运动,健康生活有了更高更新的需求。然而,不法分子却无孔不入,也紧跟时代步伐,专盯户外运动人群下手。近日,芜湖鸠江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针对篮球场爱好者,偷盗被害者手机财物的案件。

2024828日晚8时许,篮球爱好者周某与往常一样,晚饭过后,约上三五好友,来到熙龙湾小区附近的公共篮球场内,切磋球技。赛场上,篮球爱好者们挥汗如雨,来回追分,激战正酣。赛场下,也吸引了不少围观群众和篮球迷驻足观看,不时发出阵阵加油呐喊声。就在大家注意力集中在篮球场上之时,一名隐藏在拉拉队中的不法分子,也在“寻找机会,伺机而动”。被害人周某为方便打球,将自己一部新买的苹果手机随手放置在篮球框下。此时,不法分子发现了这一幕,便跟随人群,缓慢挪步到篮球框下,趁现场群众不注意,将被害人放置在篮球框下的手机“摸走”,后逃离现场,随即便将手机卡取出丢弃。

当晚,被告人吴某就带着偷盗来的手机,来到芜湖市步行街,向来往人群低价兜售,当街销赃未果。于是,在次日下午2时许,吴某再次寻找买家,最终以10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一家二手手机回收店。

由于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两天后便被抓捕归案。经鉴定,该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 7600 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會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指定辩护人关干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鸠江区人民法院温馨提醒广大群众参加户外运动时,要牢固树立防盗意识,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不要图一时之便将贵重财物随手摆放,给不法分子‘捡漏’作案的可乘之机。遇到当街兜售来路不明财物时,首先要做到谨防诈骗,购买赃物更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同时,也提醒收购行业经营者,要时刻守法经营,从事相关业务中,一定要了解清楚,问清来源,如实登记。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购买、销售赃物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因贪图便宜而触犯法律!

 

 

                     审管办(研究室) 陈孙龙